首先,運動組織的潔身自愛是最為重要,美國大學運動總會(NCAA)在2004年針對21000名大學運動員的賭博行為進行調查,其中發現2成8的男性運動員曾經下注在運動賽會,17%則表示曾下注大學運動,有60位第一級的美式足球員表示曾提供內部訊息給下注者,更糟糕的是有23位球員因為拿了錢而故意打不好。之後的一份研究也是針對大學運動員進行相關瞭解,結果也發現大學運動員較一般學生族群參與更多的賭博,男性運動員參與的比例也高出女性運動員。國內的情況或許不完全相同,但在一些學生的球賽中就會出現因戰術策略考量而有放水的情況出現,當學生運動員將放水視為比賽戰術的一部份時,某種情況就會混淆其價值觀。

 

此外,過去曾出現國內職棒選手打假球的原因是因為待遇不佳的論點,事實上,此一觀點不過是將選手在運動場上放水的行為合理化,因此,有必要規劃相關的教育課程以重建其運動員的價值觀,而成名後職業球員的生活內容不僅多元化,外界誘因也更多,國內的經驗顯示許多球員也因為在生活管理上不夠細心而造成憾事,針對此,也可以請有經驗的前輩進行經驗分享以避免重蹈覆轍。此外,研究也指出執法的裁判對於比賽的進行也有相當大的影響,美國職業籃球在2007年的球季就出現「黑哨」的事件造成整體聯盟的損失,因此,這些賽務人員也應接受相關的教育訓練課程。

 

第二、職業運動組織的運作與一般企業的營運並無太大差異,應該設立內部稽核及檢舉制度,前者的角色在確保公司組織的作為並無不合理或違法之處,早期的台灣職棒大聯盟就曾成立安全部門,除安排每週的例行性會議瞭解相關情資外,並派員進駐比賽現場以瞭解比賽進行,若遇有任何異常情況就會即時處理。除內部稽查的制度之外,現在企業管理也非常流行的外部獨立董事也可作為檢驗企業營運正常與否的機制,因此,運動組織也需要規劃類似的人員以較客觀的立場檢視組織的營運行為。後者則是鼓勵內部人員勇於檢舉組織不正當之作為(wrongdoing),這些檢舉人員也都被稱為吹哨者(whistleblower),同時,檢舉制度的規劃包括擬定受理單位、建構通報管道、保護檢舉者機制及調查處理方式等,這個檢舉制度對於運動組織本身非常重要,特別是對於團隊運動項目,一般也都認定操控個人運動項目如網球的結果比較容易,但若是足球或棒球的運動比賽就比較困難,原因在於一位網球選手就可以決定比賽的輸贏,但棒球及足球就需要運動員的集體參與,因此,完善的檢舉制度就如同防火牆可以降低損害的層面。

 

第三、外部監督機制的設立,簡單的說就是由立場客觀的外部單位進行監督工作,如國內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俗稱金管會)設置的目的就是負責監督及稽核金融機構的行為,這個機構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要找出所謂的內線交易,運動博奕產業中也有類似的組織,如英國一家博奕公司必發(Betfair)會注意各下注標的物所開出的盤口是否有問題並進行調查,同樣地,國內的經驗顯然這些所謂的盤口都是分析師依據交戰雙方的實力開盤,若有一方受到操縱,盤口自然會調整,因此,成立外部的控管機制也有助於維繫博奕的公正性。另一方面,這些博奕組織也都會要求運動組織保證其比賽公正性,否則下注民眾因此而遭受金錢損失後所衍生的候遺症將更難處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hysem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