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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黃麗華/台北報導】 2007.10.03 02:32 am


赴美打球,最好找個經紀人,很多高中球員都有這個觀念,但要如何慎選對自己有利的經紀人或是經紀公司,卻不見得都有正確的概念。

台灣棒壇一直都缺乏有制度的經紀人體制,似乎每個人都可以當經紀人,都可以簽球員,只是簽約後球員的福利是否有被照顧到,就有很大的差別。

很多高中球員搞不清楚經紀合約的差別,只要別人問起「你想去美國打球嗎?我帶你去美國好嗎?」就毫不考慮在白紙上簽名,有的還不清楚那就是合約書,更不管內容是否合理,等遭到剝削才後悔誤上賊船。

事實上,誤簽經紀合約不代表世界末日來臨,球員隨時都有權利解除合約,只是有些合約內容暗設陷阱,球員解約後得負擔經紀公司代為安排測試等相關費用,不是拍拍屁股就可以走人。

有些「個體戶」經紀人只想賺取簽約金的抽佣,球員赴美之後根本無力照顧,有的乾脆轉介給其他經紀人,迫使球員在人生地不熟的環境,得靠自己打理一切,經紀合約簽了等於沒簽。

有的經紀公司是跳過家長,直接找學生球員簽約,認為只要把人帶到國外,年滿16歲合約就能生效,才會經常爆發經紀人與家長之間的衝突。

這幾年台灣旅美球員簽約價碼走低,不再有以往動轍上百萬美元的行情,加上黃佳安的落跑事件,讓部分球團對來自花東的球員格外小心,還有經紀公司為了讓球團放心,特地向各縣市政府申請「良民證」,證明球員的品行沒問題。

【2007/10/03 聯合報】

文章擷取自 udn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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